中国传统的婚姻是以男子为核心的“夫妇”两字就包含这个意思、按
中国传统的婚姻是以男子为核心的,“夫妇”两字就包含这个意思、按《说文》的解释:“妇,服也。”妻子处于丈夫的附属地位,其名分关系是十分清楚的。按照夫主妇从的礼法,夫妇之间的地位自然是不平等的。夫妇在一起吃饭同尊共荣,妇不存在独立的人格,一切荣辱地位依丈夫的身份而定。依照这样的礼法,中国的封建社会离婚比结婚方便,离婚不用找中间人(结婚要媒人),也用不着找人裁决,离婚的主权掌握在丈夫手中,所以古代称“离婚”为“休妻”、“弃妻”、“出妻”。
在男尊女卑的社会,离婚的过错全在于女方。最早用法律形式对离婚的条件做出规定的是《汉律》中的“七出”。中国古代有“法本于礼”、“法出于礼”的说法,“七出”原本于《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这就是说妻子不孝敬公婆,违反道德,离婚;不能生育儿子为男家传宗接代,离婚;妻子行为不贞,乱了家族血统,离婚;妇人有妒嫉心,影响了家庭和睦,离婚;妻子患有重病,不能侍候丈夫,离婚;妻子乱讲多话,影响了家族亲戚的恩情,离婚;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违反道义,离婚。显然这都是对妇女说的,只要妇女违反了其中的任何一条,男子都可以宣布“去妻”,而且有些条目的标准是含混不清的,例如“妒”、“口多言”都是含混的,还有“窃盗”,究竟动了家庭的什么财产是“窃盗”;“恶疾”,得什么病就可以休妻,这都是以男子的好恶为标准的。
除了“七弃”,中国封建社会完备的成文法《唐律》还规定了义绝、和离、呈诉离婚等条款。
“义绝”是我国封建社会所特有的。如果发生了下列五种情况之一,不论夫妇双方是否愿意,必须离婚。这五种情况是:一、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二、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三、殴打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四、妻与夫之缌麻(即曾祖父、族伯叔、族兄弟)以上亲奸或夫与妻母奸;五、妻欲害夫。如果犯了“义绝”而不离,要以违法处罚。
“和离”是双方自愿的离婚方式。《唐律·户婚》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明、清时的律例也有“夫妇不相和谐,两愿离者,不坐”的规定。但是“和离”的实际例子极少见。这可能是因为在封建社会中妇女极少有独立的经济能力,还因为在封建礼教的束缚下,妇女的社会地位是丈夫的附属品。也可能是因为史籍注重记载贞节烈女,疏于记载“和离”的事例。
呈诉离婚是由于特定的原因夫妇之间的一方向官府呈递诉状要求判决离婚。唐律规定:一、男方遇到妻子出逃;二、妻殴夫、妻杀妾子;三、夫逃亡至三年以上;四、夫殴妻至折伤不愈者;五、夫典顾其妻;六、受夫的祖父母、父母殴打而不愈;七、夫逼迫其妻与人通奸或纵妻为娼。遇有以上的任何一条,夫妇之间的一方都可以向官府呈递诉状要求离婚。唐以后各朝的律例都继承了这些规定。
在封建礼教的束缚下,民间盛行“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论调,世俗以再嫁为耻,以女子被休回娘家为耻,在封建社会男子允许一夫多妻,所以离婚最大的受害者是妇女。
退婚
按照传统礼法和官方律法,男女两家订婚后,任何一方轻易反悔,都会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要受官府的查办。尽管如此,历史上退婚的事件还是屡有发生,有时还引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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